最近,在对用人单位检查时,看了许多检测、评价报告,也核对了检测、评价的作业现场,发现许多技术服务机构(有疾控的,也有民营的)对“其他粉尘”的辨识存在很大的误区,把一些有毒固体颗粒物都归入“其他粉尘”类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使用的容许浓度也“张冠李戴”,得出的结论和评价结果完全是错误的。例如:有一家生产“百菌清”的化工企业,当地一家疾控中心进行了定期检测,一家民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了现状评价,他们的报告中均出现了多个作业点存在“其他粉尘”的检测结果,而对“百菌清”没有检测。核对作业现场,其实都是接触“百菌清”分散剂的作业点,企业真正的粉尘作业点“石灰”、“陶土”作为原料和填充剂的作业场所未进行检测。另外有一家生产精细涂料的化工企业存在向反应釜中投放粉末状化工原料邻苯二甲酸酐的作业点,由另外一家民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其他粉尘”作业点进行了检测,并误用“其他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进行“张冠李戴”的结果判定与评价。还有将酚醛树脂粉尘、聚丙烯腈纤维粉尘等误认为是“其他粉尘”的例子,在此不一一列举了。
那么,如何认定其他粉尘呢?
在《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中明确指出:“其他粉尘”是指----游离SiO2低于10%,不含石棉和有毒物质,而且尚未制定容许浓度的粉尘。这四个条件必须全部符合的粉尘才能认定它为“其他粉尘”,“其他粉尘”的最高容许浓度为8mg/M3。
上述举例中,百菌清和邻苯二甲酸酐都有相应的最高容许浓度(MAC),1 mg/M3,而且都是有毒物质,(注:在检测有毒粉尘时,如有填充物,应当去除填充物的含量后,报告有毒物的检测结果),显然不符合“其他粉尘”的认定条件。如果错误地把他们归入“其他粉尘”进行检测与评价,由于最高允许浓度提升了7倍,这种错误极易误导用人单位,造成防护松懈,而导致职业性中毒事件发生。
因此,建议大家慎重、正确认定“其他粉尘”,不要无知无畏地轻易把不熟悉的粉尘都归入“其他粉尘”进行检测与评价,并发出错误的报告误导用人单位。有毒的、含石棉的、已制定容许浓度的粉尘只要引起重视了,还是容易辨识认定的。另外应当引起注意的是一些技术服务机构为了节省检测成本,不顾作业现场对危害因素影响的复杂性,对所谓“熟悉”的粉尘样品,不愿按照相关检测规范,测定粉尘中的游离SiO2含量,毫无依据的给套上不相关的“容许浓度”来判定检测结果和评价。更有荒唐的,对已经制定“PC-STEL”检测物质采用“超标倍数”而不是用“PC-STEL”来判定作业点是否合格。这些都是与“其他粉尘”认定一样会常出现的错误,大家应当引以为戒,以免承担后果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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